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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征地农民补偿政策解读、权益保障与实施细则如下:
一、政策解读
1. 补偿原则
荆州征地农民补偿政策遵循“保障农民权益、合理补偿、促进发展”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 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3. 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地的类型、用途、等级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2)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3)青苗补偿费:根据被征地的作物种类、产量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权益保障
1. 信息公开
征地项目信息公开,包括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确保农民知情权。
2. 参与决策
农民有权参与征地项目的决策过程,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法律援助
对因征地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 信访渠道
设立征地补偿信访渠道,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
三、实施细则
1. 征地程序
(1)制定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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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征地农民补偿政策一览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承包地被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二、补偿标准和参保规定
荆州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和参保规定:点击查看
三、其他情况
(一)被征地农民已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已按当地政府出台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维持参保关系不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和管理。
已按当地政府出台的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已年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享受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女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享受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未满60周岁的人员,自其年满60周岁起,按上述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年满60周岁时,不再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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